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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零售市場之經營有別於以公眾服務為目的之公用事業及以財團法人組織身分經營之民有市場,不屬公益事業


內政部67.12.12台內營字第八二三○六四號函
私人經營之市場,係屬營利事業,其與一般純以公眾服務為目的之公用事業有別。財團法人以捐助行為為成立要件,以因特定與繼續之目的而使用所捐助之財產為宗旨。應不得從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