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變更地形,係禁止在計畫地區內大規模挖掘或填堆土石
內政部63.3.18台內營字第六七五一四九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具有同項但書之規定,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外,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所謂限制變更地形,係禁止在計畫地區內大規模挖掘或填堆土石,以免影響將來細部計畫之實施。但在計畫地區內之河川、山林採取土石,如不妨礙主要計畫,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及原有防洪設施,其挖掘深度在二公尺以內並不違反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者可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