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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住宅租金補貼戶因101年度定期查核發現戶籍內家庭成員持有住宅,有關該建物如早已拆除,惟因申報變更財稅資料時間落差,是否可以當地里長證明建物已拆除據為審查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4.18營署宅字第1020022475號函


有關本案租金補貼戶因定期查核發現其戶籍內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住宅,受補貼期間該住宅雖早已拆除,惟未辦理註銷稅籍,是否可以當地里長證明建物已拆除據為審查乙節,請依內政部99年12月17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243547號函略以:「倘經由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資料顯示住宅補貼申請戶擁有住宅,惟經貴府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認定申請戶於申請住宅補貼時已無擁有該住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條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