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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道路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之部分應如何辦理廢止疑義


內政部70.5.26台內營字第一八三六六號函
按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財產取得他物權,使其成為他有公物,但此他有公物關係,亦得由行政主體為廢止之意思表示,而消滅之,以達成行政上之目的。準此,本案原有道路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部分,行政主體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廢止之,非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