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關建築物用途類組得否無須區劃明確位置及各用途面積,而混為同一共同使用空間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05.15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679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5年5月11日屏府城管字第1150114047號函。
二、申請建造執照不同用途間是否需以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1節,請依本署113年3月13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020117號函及106年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06313號函(如附件)辦理,如同一空間有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之規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05.15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679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5年5月11日屏府城管字第1150114047號函。
二、申請建造執照不同用途間是否需以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1節,請依本署113年3月13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020117號函及106年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06313號函(如附件)辦理,如同一空間有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