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擋土牆是否為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12.06.營署建管字第0953040713號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95年11月27日(95)北邱字第112702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為建築法第4條、第7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旨揭擋土牆是否為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認定疑義乙節,應視其是否為建築法所需駁崁,如是,自為建築法所稱建築物。
四、至有關民法所稱之定著物認定疑義,建請逕洽主管機關法務部查詢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