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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交議台北市政府函為關於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判例意旨土地供公眾通行達數十年,始認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此數十年究指十年以上或二十年以上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內政部函 77.04.02.台內營字第583612號

說明:

一、依據貴處77.02.23.台內字第6564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77.03.25.邀請貴處(未派員)、法務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及本部有關單位共各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769條規定以20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10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