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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造業從事營繕工程以外之業務是否適用營造業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07.16.台內中營字第098080656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98年6月22日(98)立律字第0226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規定:「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合先敘明。

三、復依本部93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447號函略以:「……查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尚無明文營造業『限於專業經營』,故營造業辦理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以外之業務,得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准此,營造業從事營繕工程以外之業務,無營造業法之適用。至廠商承攬廢(污)水處理是否適用營造業法一節,屬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