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市)政府執行集村興建農舍業務時,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諸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4.04.營署綜字第0922904944號
說明:
一、復 貴局91年8月6日水保企字第0911846059號函、91年9月23日水保企字第0911846210號函、91年9月25日水保企字第0911846213號函副本及91年10月25日水保企字第0911823041號函,並兼復台南縣政府91年9月10日府工管字第0910147313號函及宜蘭縣政府91年8月9日府農輔字第0910092097號函。
二、有關首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所指之道路或計畫道路之認定標準乙節,按本部90年3月22日台90內營字第9082948號函略以:「上開使用項目除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種類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外,申請設置時均應面臨既有道路,所稱之『既有道路』一詞,除本部營建署90年1月9日89營署中城字第77B-8923166號函…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範例第3點第1項之都市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外,尚包括既有之農路」,參照上開函釋意旨,第6款所稱道路應包括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農路。
三、有關未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是否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造疑義乙節,依建築法第16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是農舍得否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得依上述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考量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
四、有關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用地、基層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高度等節,按首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4款規定:「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第5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是以第3款計算出各起造人之基層建築面積後,依第4款規定加總後之總和,再依第5款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計算其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並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管制其建築高度。
五、有關首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附表所列公共設施項目之設置標準為何乙節,集村興建農舍之公共設施是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其規模、大小應視實際需要妥善規劃。
六、有關集村興建農舍之圍牆範圍乙節,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集村農舍坐落土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仍供農業生產使用,是如需設置圍牆,以首揭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集村興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範圍為宜。
七、有關集村興建農舍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規範乙節,按前揭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倘建築物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開條款公寓大廈之定義者,應依前揭條例第三章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八、有關首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乙節,其意旨為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相同之行政轄區或相連接之不同行政轄區,與是否被道路或河道阻隔無關。
九、關於集村興建農舍如何辦理分割乙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月22日召開之「研商集村興建農舍如何辦理分割案」會議紀錄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月27日農企字第0920010417號函諒達)
十、有關縣(市)政府應由何單位受理興建農舍申請案乙節,依首揭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另該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負責核定作業後再由建築管理單位執行後續建造執照核發作業。
十一、有關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是否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乙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6日農輔字第0920050205號函說明五之函示意旨略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者,仍需受五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
十二、有關集村興建農舍申請中途,如申請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申請人數或申請興建之土地面積有增減時應如何處理乙節,因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本署已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釋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