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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豐田通商公司於貴縣麥寮鄉六輕工業區內設置測風塔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1.9營署建管字第1060104102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7日府建管二字第106392091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9條規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紀念性之建築物。二、地面下之建築物。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卷查貴府所附資料,陸域測風塔為風速、風向、氣壓、氣溫、濕度之測量使用,預計於建設1年後拆除。本案倘經貴府認定屬上開建築法第99條所稱之臨時性建築物,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