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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宅承租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以共同生活為由申請變更名義繼承續租

內政部82.3.2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一五一號函
申請承購(租)國民住宅之條件,依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當地設有『戶籍』者。」,故設有戶籍為承購(租)資格之必要條件,同條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當指與承購(租)人於申請承購(租)時,設於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且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者。準此,同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國宅承租人死亡,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換約續租」,當指符合國宅承租資格、且與原租人共同設有戶籍,並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