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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為建築物牆面帆布未以支架固定設置者管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17.營署建管字第0962913468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6年8月7日北府工使字第0960510760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物。是有關張掛於建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依前揭規定應屬張貼廣告,另張貼廣告之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4條之規定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前經本部86年11月19日台(86)內營字第8608044號函釋在案。

三、至「廣告物管理辦法」雖已停止適用,惟張貼廣告非屬現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管理範疇,旨揭疑義請逕洽環保機關或另以自治法規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