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建築完成並申領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3.04.台內營字第14274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02.02(72)建四字第6494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條領得使用執照後,已完成建築程序,其有同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增建行為,則係另一建築法律關係事件,固應有行為時建築技術規則之適用、但對於原留設防火巷之存廢,仍應依其公私權益情節予以審定,不得任意變更建築使用。
內政部函 72.03.04.台內營字第14274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02.02(72)建四字第6494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條領得使用執照後,已完成建築程序,其有同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增建行為,則係另一建築法律關係事件,固應有行為時建築技術規則之適用、但對於原留設防火巷之存廢,仍應依其公私權益情節予以審定,不得任意變更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