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捏造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經查屬實並吊銷其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其應如何處理乙案,請貴局依建築法第26條、第58條及本部60.04.10.台內地字第407066號(註一)、61.01.14.台內地字第453879號(註二)代電暨行政院62.02.23.台62內1610號函(註三)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6.27.台內營字第714789號
說明:復貴局78.06.07.北市工建字第063547號函。
內政部函 78.06.27.台內營字第714789號
說明:復貴局78.06.07.北市工建字第06354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