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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名勝」之涵義

內政部87.2.10台內營字第八七○二三一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名勝」乙詞,同法及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定義,惟揆其立法意旨並參酌遠流出版公司發行之「辭源」、鐘文出版社發行之「辭海」之註釋,當係指富有歷史盛名且值得紀念之地方,或景色幽美無可取代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