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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劃設之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故未辦徵收者,是否適用修正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規定疑義

內政部79.4.25台內營字第七九六七六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業經於民國七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予以刪除。查上開條文取得期限之刪除意旨,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