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持有第2戶住宅事實發生日認定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2.6.2營署宅字第112003956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5月24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1232422000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今年度辦理定期查核,經查有民眾持有第2戶未保存登記住宅,並於近期向稅捐申請稅籍登記或稅捐單位查核補登稅籍之案件,其持有第2戶住宅事實發生日應如何認定1 案, 依本署111 年5 月11 日營署宅字第1111094870號函意旨:「……鑑於貴府地方稅務局於110年3月29日始申報該筆坐落於貴市東區之建物稅籍,導致歷年辦理定期查核時,因財稅資料未顯示該筆稅籍,致迄今未停止補貼,爰依資訊揭露時間認定以110年3月29日為持有第2戶住宅之事實發生日。」故此類案件請以資訊揭露時間認定持有第2戶住宅之事實發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