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工業廠房垂直增建之無障礙建築物相關規定,應如何依法規定設置相關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6.07.營署建管字第1020032600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5月21日展建字第102009號函及102年5月22日展建字第10201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第167條之2規定:「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2.1組成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故無障礙昇降設備不可取代無障礙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