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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違法發照之防止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5.14.台內營字第18903號

說明:

一、復 貴府69.04.15.府建四字第31945號函。

二、查本部69.03.04.69台內營字第002583號函所示在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應依法嚴禁發照,係指下列情況而言:

(一)都市計畫之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嚴禁先行依據擬變更之計畫草案核發建照。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實施禁建地區,於禁建期間內不符「台灣地區擬定、變更、擴大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之規定者,嚴禁核發建照。

(三)其他依法應禁止發照之土地嚴禁核發建照。

三、本部前函所示各點應請督促確實照辦,不得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