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事實發生日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106.5.11營署宅字第106002836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5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3655200號函。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接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家庭成員擁有住宅。」。
三、有關貴局上開函提及「本市租金補貼核准戶查有未辦登記之住宅,經查調該房屋稅籍資料,稅捐單位表示該房屋係申請人於104年12月○日申請稅籍登記,稅捐單位依查得資料追溯課徵5年房屋稅,故房屋稅起課時間為99年7月。據此本案受補貼戶持有住宅之日期,應以向稅捐單位申請登記之日或該以房屋稅起課日期認定,因涉及追繳溢領補貼款項疑義」1節,若稅捐單位認定房屋稅起課時間為99年7月,因房屋稅課稅期間係以月為單位,故本案受補貼戶持有住宅之日應為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