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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辦理變更設計,與鄰地(未臨接建築線)以地換地,調整基地範圍致兩宗建築基地得各自單獨建築,如不增加基比面積之前提下其法令適用檢討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103.06.25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816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6月19日北工建字第1031095669號函。

二、按「……『原基地以換地方式,調整基地範圍,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之前提下辦理變更設計』乙節,如建築基地範圍已有變更,不符本部87年7月2日台( 87 )內營字第8772186 號函規定,爰在處理程序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仍應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本署103年l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311號函業有明文,本案仍請依相關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