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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發布前舊有建築物申請非供公眾使用之營業登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12.20.台內營字第706965號

說明:

一、復貴廳65.10.16.建三字第162790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為「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13條所明定,但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外非供公眾使用者,並未強制規定必須申領使用執照,自未便予以限制,惟為利建築使用之管理,本案應依照行政院65.11.20.台內9903號函核示事項(二)後段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