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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徵收取得之第一期公共設施公園用地「公四一」,可否依照停車場法獎勵民間投資,並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開闢

內政部81.1.11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三四四號函
按停車場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核准徵收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得公告徵求民間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十九條限制之規定,僅限於停車場用地;又同法第七條有關公園地下,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之規定,並未排除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行政院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適用。本案公園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民間投資開闢,自仍應依上開方案及貴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