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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九日修正發布施行前,已列入國民住宅等候名冊者,其配售國宅時之資格審查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九日修正發布施行前,已列入國民住宅等候名冊者,其配售國宅時之資格審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意旨,得依該辦法修正前之有關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87.1.7.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七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