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修正前後適用疑義
內政部87.4.16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六六四號函
一、按行政法規中所稱「備查」者,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上級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之謂。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上級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涉,即使未踐行此項程序,亦不影響該事之法律關係與效力。準此,本案屏東縣九如鄉公所於八十一年辦理都市計畫樁成果資料公告後,雖未依首揭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樁位成果資料報請屏東縣政府備查,並不影響該樁位成果資料之效力。
二、次查首揭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樁位成果資料公告後須報請上一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業經本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一號令修正刪除,本案樁位成果資料可逕依首揭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送請地政單位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免再補辦報請備查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