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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巳領有建造執照因建照逾期尚未領取使用執照且未按核准圖施工,其原核准圖範圍之建物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11.09.台內營字第26689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3.10.18.建四字第205744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因未能如期完工,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作廢後,如為繼續建造,應依同法第30條重新申請核准領照,始得為之,其有未依核准圖說施工者,應有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其巳竣工者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