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核發之104年12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9468號、105年1月1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0013號、105年8月3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2099號及105年8月3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2102號等4件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自即日起廢止
內政部106.9.1台內營字第1060813008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7月19日中建安字第1062060964號函及106年8月8日中建安字第1062061366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本部並業依同條第4項規定定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據以執行,合先敘明。
三、卷查貴公司前分別檢具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出具之TABC(防火)-104FC035C-R1、TABC(防火)-104FC036C-R1、TABC(防火)-105FC022C及TABC(防火)-105FC023C等4件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建築物鋼骨被覆材」產品之認可,經本部依據上開性能規格評定書核發旨開等4件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在案。
四、按依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7月19日及106年8月8日上開2函說明所載:二、依性能規格評定書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本認可案件之有效期限至民國......,無使用情形亦請提報。」並於第2點規定:「本中心為確保經評定系統之品質,得以依貴我簽定之協議書邀請有關人員進行追蹤查驗,其費用由恩企實業有限公司負擔。追蹤查驗不合格或未按期報備者,由本中心註銷本性能規格評定書。」三、旨揭產品經查迄今均未每年按時提報使用狀況,即日起依規定註銷本中心以下性能規格評定書:(一)104年11月18日核發之TABC(防火)-104FC035C-R1性能規格評定書。(二)104年11月18日核發之TABC(防火)-104FC036C-R1性能規格評定書。(三)105年7月19日核發之TABC(防火)-105FC022C性能規格評定書。(四)105年7月13日核發之TABC(防火)-105FC023C性能規格評定書。
五、又依旨開等4件認可通知書第四項、注意事項(一)後段規定:「追蹤查驗不合格或未按期進行追蹤查驗,經評定單位註銷性能評定報告書者,由本部廢止認可使用。」貴公司旨開4件認可通知書既經評定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註銷其性能規格評定書,爰本部依旨開4件認可通知書四、注意事項(一)後段之規定,廢止該4件認可通知書。
六、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