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開發工業區建築管理有關事宜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8.09.台內營字第642934號
說明:
一、本件係根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64.06.06.台建師字319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工業區管理單位應依建築法第34條之規定,設置具有專業技師資格人員執行建築執照審查工作。
(二)建築師於加工出口區或一般工業區執業,應加入各該加工出口區或工業區所在地之省(市)建築師公會,並由該公會代扣執行業務所得稅。
(三)高雄加工出口區所使用之建築執照申請書表及執照格式,應由該管理處逕洽高雄市政府辦理,並報內政部備案。
(四)為顧及實際困難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建築物在工業局尚末準備就緒正式接辦之前,仍照往例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