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市士林區至善段5小段141、163之1、168地號地下排水設施是否屬下水道法所認定之公共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用戶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2.14營署水字第1061148659號函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1月3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668681000號函。
二、下水道法中並無用戶下水道之定義,公共下水道、排水區域及用戶排水設備於下水道法第2條中已有明定,依據下水道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第4目規定,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本案請洽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衡酌實際情形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