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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研商賽車場地設置之許可分區及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得否設置液化石油氣車改裝業、汽車拖吊業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98.4.23內授營中字第0980803190號號函
案由一:賽車場地許可設置之使用分區是否得依住宅區、商業區或農業區等相關規定審查核可?抑或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變更程序變更為專用區始得使用為宜?
結論:

一、有關賽車場得否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設置乙節,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7條並未明文禁止,惟各縣(市)政府如認為賽車場不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設置者,請依上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5款、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或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限制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二、查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運動場館設施,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一第1項所明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年2月3日體委設字第0980000727號函稱略以:「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運動場館業中,賽車場列屬競技及休閒場館業(J801030),得以體育場所設施之相關規定辦理審查。」。復查上開施行細則同條文第3項及第4項各項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故請各縣(市)政府本諸權責依就上開條文規定所訂定之相關審查規定檢討辦理。

三、賽車場如屬大型且戶外式,所需土地及設施較為廣大,宜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四、建議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研議賽車場所設施設置標準,俾便各縣(市)政府辦理審查時之依據。

案由二:液化石油氣車改裝業得否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
結論:

一、有關液化石油氣改裝業得否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乙節,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並無明文禁止,惟各縣(市)政府如認為液化石油氣車改裝業不宜於住宅區設置者,請依上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辦理或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限制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二、液化石油汽車改裝業如擬於住宅區申請設置,仍應符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之各項規定。

三、本案請各縣(市)政府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第18目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規定,本職權就上開條文意旨斟酌辦理。

案由三:汽車拖吊業得否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

結論: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7目規定:「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同條文第3項項規定略以:「…第三款及第四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請各縣(市)政府依上開規定本諸權責依所訂相關審查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