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可否以臨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停車場部分指定建築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9.04.台內營字第804171號
說明:
一、復67.08.12.建四字第113094號函。
二、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此為建築法第48條所明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停車場用地與道路用地雖均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之公共設施用地,但兩者使用性質不同,是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停車場,其臨接部戶分不得視為道路境界線而予以指定建築線,自亦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條之2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