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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執照納入行政院核頒「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中有關准予申請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之實施範圍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3.15.台內營字第9004628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3月6日都(90)字第01015號函辦理,兼復台灣省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90年2月1日90臺省建投商字第008號函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0年2月26日建師全聯字第0161號函。

二、本案雜項執照申請延長建築期限二年,應依本部88.01.20.台(88)內營字第887213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