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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小學申請新建司令台(供作多功能跑道看臺D3使用),是否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2.15.營署建管字第111128438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1月24日府建管字第1110446441號函。

二、依本署111年7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46010號函釋,國民小學多功能跑道看臺不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旨揭國民小學新建司令台,其用途倘經貴府認定屬多功能跑道看臺,應依上開函釋辦理,先予敘明。

三、另依貴府來函說明三所述,旨揭國民小學新建司令台(附設儲藏室),與設置於操場圈內且人數眾多之看臺不同。旨揭司令台倘非屬說明二情形,應不得標示為「供作多功能跑道看臺D3使用」;另考量建築物規劃設計態樣繁多,個案司令台如符合本部92年10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20089846號函所稱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情形,涉及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秉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