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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若原住民或非原住民取得該保留地之承租權者,由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得否視同本部87年4月16日台87內營字第8703939號函(註)示「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准予申請建築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3.18.台88內營字第8803574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7.07.02台87原民經字第8705867號函、本部地政司87年7月9日87地司(四)發字第8702781號書函辦理,兼復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7年5月22日87建四字第618449號函、同年月27日87建四字第617819號函、屏東縣政府88年1月4日88屏府建管字第802號函。

二、按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其目的在於便利農地就地耕種而特准興建;為貫徹農地農用之精神,農舍應與其基地所有權一併移轉,準此,本部以87年4月16日台(87)內營字第8703939號釋「申請興建農舍之耕地須為起造人所有」,是本案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雖持具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應無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