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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管有學產土地應繳台北市「富台新村」國宅基地內道路新築工程受益費,申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78.12.19台內營字第七六一○六八號函

一、地上改良物於工程受益費公告時已開工,惟尚未興建完成者,應視為本部七十八年九月廿九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三○三三號函所稱之「既有建築物」。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改良物所有權人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完稅價值比例分擔,係屬原則性之規定。本案貴府為道路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視實際情況與台灣省政府協調訂定分擔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