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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地下室部分空間擬作其他使用,可否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以竣工圖報驗,撤銷超出法定附建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6.18.台內營字第321505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4.05.23.74高市工務建字第12263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圖一次報驗者,限為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此為建築法第39條但書所明定。本案以建築物地下層原設計為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改作其他用途,自屬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之行為,應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