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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私設通路迴車道」與「基地內通路迴車道」可否重疊設置於同一處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1.10營署建管字第108009748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2月9日府經建字第1080264911號函。

二、「按『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條之1所明文,其意旨係為避免私設通路內倒車距離過長,以維護通行安全。依上開規定,雙向出口之私設通路,無論長度多少均無須設置迴車道,至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之私設通路,如已於通路盡頭設置迴車道,則無須每35公尺設置乙處。」本部88年6月17日台內營字第887352號函業釋示在案, 又本部86 年11 月25 日台內營字第8689132號函示「基地內通路係基地內各幢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其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者,亦應依第3條之1規定設置迴車道。」是基地內通路設置迴車道位置應合於本部88年6月17日上開函,並達可避免基地內通路倒車距離過長之功能。另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有關依該條例上開規定設置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設置之迴車道可否與基地內通路之迴車道重疊於同一處1節,中央法規尚無限制,請貴府本於私設通路迴車道設置意旨衡酌;至基地內通路之迴車道為基地內通路之一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規定,於建築基地內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