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有關疑義案,請照說明辦理,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6.06.07.台內營字第8672970號
說明:本案前經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各省(市)、縣(市)政府及建築相關公會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一)按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其訂定之目的,係為增進騎樓供公眾使用之實用性。另為落實本部八十五年度全國建築會議通過「騎樓設置須反映地方特色」之建議與對策,故對於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下道路之法定騎樓,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配合留設,且具增進市容觀瞻及供公眾使用之實用性者,實具首揭獎勵留設之目的,是應比照首揭獎勵規定。(二)前開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下道路之法定騎樓必須配合留設之認定原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當地情形訂定之。(三)基於騎樓留設須充分反映地方特色之目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都市街景之特色,於都市計畫體系中對於騎樓之留設作整體性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