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陽臺設置防墜設施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1.15.營署建管字第1010073048號函

說明:

一、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等設置防墜設施,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如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又防墜設施如係設置於室內、非位於公寓大廈外牆面者,則無上開條例第8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部基於提升兒童居家安全,並兼顧區分所有權人權益,爰於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增訂第2條第7款規定,引導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考修訂規約,讓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依規約規定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如防護網、隱形鐵窗等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以減少兒童墜樓意外。惟該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之意旨,並非為公寓大廈規約得據以約定於陽臺設置鋁門窗,住戶對陽臺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令之規定。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相關資料,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