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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內容得否分段審議報核乙案

內政部82.12.15台內營字第八二○六八九○號函
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項分已明定。經查貴市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已逾二十五年,自應確實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以健全貴市整體發展,不宜分段審議報核。另為加速審議時效,建請貴府先就貴市都委會審議完竣部分,提本部都委會專案報告,預為瞭解,縮短審議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