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部函詢各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處因欠稅移送執行案件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如土地所有權人未繳清該不動產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是否須由承受不動產之國稅稽徵機關繳清或承諾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案
內政部98.11.13台內營字第0980811114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後段規定:「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故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承諾繳清,已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則由買受人全部繳清,方得辦理移轉登記。
二、本案 貴部各國稅稽徵機關係經查封拍賣欠稅人之不動產,且於無法拍定後承受之,自仍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