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工商綜合區疑義案
內政部87.9.15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七九三號函
一、按「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捐贈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為「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所明定,本案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工商綜合區案因原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土地所有權人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撤銷原開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致該案捐贈生態綠地面積未達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其不足部分擬改以代金繳納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二、關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乙節,按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樣式,本部業訂有統一格式,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相關制式申請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辦理,卷查本案貴部來函所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核與本部訂頒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不同,應依本部訂頒之格式重新簽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再行申請建築執照,以資妥適。至有關建築基地私權發生爭執時,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辦理乙節,行政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二內字第一六一○號函、本部六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五六四六號函及本部六十八年六月八日台內營字第二一○七八號函已有明釋,自應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