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雲林縣政府請釋畜牧設施可否比照農舍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營造業承造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5.02.營署建字第10480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4.23.87建四字第613378號函。
二、按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有關畜牧設施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宜視其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依貴省建築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