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營業性且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禁建地是否適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87.4.16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七八五號函
本案信義段五小段四一-一、四一-二、四一-三號土地既經四十五年五月四日主要計畫公告為住宅用地(六十三年至六十四年亦是),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免徵工程受益費規定不符。
內政部87.4.16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七八五號函
本案信義段五小段四一-一、四一-二、四一-三號土地既經四十五年五月四日主要計畫公告為住宅用地(六十三年至六十四年亦是),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免徵工程受益費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