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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規定騎樓管理事宜執行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94.6.3營署工程字第0940025764號函

一、按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臨接於市區道路,為建築物進出市區道路之通道,故市區道路條例本維護行人通行安全與便利,於第9條及第33條之1訂定相關地平面齊平與阻塞處理方式及罰則等規定。

二、有關詢及因擅自改建致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者乙節,查本署刻辦理「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法制作業,俟上開標準發布後,貴府當可據以執行;至有關造成阻塞之認定標準乙節,係屬事實認定,請貴府本諸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