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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布前之舊有磚木造戲院歇業後申請復業應合乎都市計畫公布後之分區規定


內政部63.7.29台內營字第五九四九八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本案在都市計畫公布以前之舊有磚木造戲院歇業後申請復業,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發給使用執照,因該位置係在住宅區內,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不予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