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鄉鎮市公所編列九十年度都市計畫委員出國考察經費,可否比照調解委員任期內尚未出國者,於不重複之前提下同意就非地方民意代表或村里長兼任之委員,比照村里長之規定由地方政府本自治監督權責,衡量其財源及貢獻程
內政部90.6.4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八八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之經費,應於所屬之各級政府或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四條所明訂。是以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是否須編列經費以供出國考察業務使用,應由貴府審酌其必要性後,始得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其是否比照調解委員任期內尚未出國者,於不重複之前提下同意就非地方民意代表或村里長兼任之委員,比照村里長之規定由地方政府本自治監督權責,衡量其財源及貢獻程度編列預算辦理乙節,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請貴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