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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停車設置規定執行疑義,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4.07.12.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84)年6月15日建師全聯(84)字第262號函轉台北市建築師公會84年6月9日84(十)會字第0580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係指設置於室內各層全部停車位之一半,不適用於同條第二款之機械停車設備;又同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五款明定,附設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如未超過三○輛者,自無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適用。至起造人依實際需要增設之停車空間,依同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得不計入容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