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查明建商興建商業大樓或聯合住宅出售,依規定每一戶或每一攤位最高可分攤公共設施百分之幾?並說明法令依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2.04.15.營署建字第002614號
說明:
一、復貴院72.04.02.劍刑善字第3721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所明定。是建築法規僅係規定前開建築行為之公法關係、其有關每一戶或每一攤位最高可分攤公共設施多少等私權關係,似應依其雙方買賣契約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函 72.04.15.營署建字第002614號
說明:
一、復貴院72.04.02.劍刑善字第3721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所明定。是建築法規僅係規定前開建築行為之公法關係、其有關每一戶或每一攤位最高可分攤公共設施多少等私權關係,似應依其雙方買賣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