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施行前,未領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暨變更營利事業登記如何辦一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3.10.14.台內營字第60208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3.09.10.建四字第162848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6條明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而該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管理,應由省(市)政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之,貴廳應從速訂定該使用執照之核發辦法。
內政部函 63.10.14.台內營字第60208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3.09.10.建四字第162848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6條明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而該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管理,應由省(市)政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之,貴廳應從速訂定該使用執照之核發辦法。